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存在“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只要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况,其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报表范围,且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未对于关联方有重大依赖的,不够成发行的障碍。当然,这里的关联方如何理解,成了这个问题的关键。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包含企业的子公司、联营、合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若依照会计准则的解释,母公司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控股子公司,不违反净利润不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但属于对关联方-子公司有重大依赖。不过,由于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该重大依赖不存在不确定性。2、根据沪、深《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母公司因为投资关系而产生的关联关系,即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公司,不作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