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六条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第二章 记录内容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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