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第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的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牵头的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范围和共享方式。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项政务信息资源由一个采集部门负责提供;

  (二)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和维护,满足共享需要。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政务信息资源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利用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实施共享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本级共享平台;明确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为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应当接入省共享平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当接入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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