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附属医院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第三章 教学医院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第四章 实习医院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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