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或者市级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指纳入自治县农村公路规划,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实用、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指导自治县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自治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县道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村道建设管理及日常养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民政、应急、扶贫、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投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政府预算投入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和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四)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资金;

  (五)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赞助资金;

  (七)通过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等公路资源开发权依法筹集的资金;

  (八)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农村公路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并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阻扰农村公路正常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为交通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并与旅游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项目,纳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所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经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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