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第六条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地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为昆明市公安局。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代表集会、游行、示威群体提出申请或者复议申请,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并负责维持秩序,依法对群体行为承担责任。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学生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申请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及统一标志)、使用交通工具和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经停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第八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县(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前款所称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的县(市)。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协商,并在推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四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主管机关。第十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在通知书上载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送达许可或者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通知书时,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书上签字。无法找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书上载明无法找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字的事由、送达日期,由见证人和送达人签字,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于举行之日前将变更通知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在城市交通高峰时间、重要交通枢纽地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或者途经路线,有重大外事活动、重大传统民族节庆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正在进行抢险救灾,在申请举行日期前不能排除险情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
  (五)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保持联系。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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