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提升全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做出表率和示范作用。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典型先进事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树立新风,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用餐,文明祭祀,文明办理婚丧嫁娶;

  (四)倡导生态人文理念,做好秋冬时节市政指定路段落叶景观的保护性存留,维护景观效果;

  (五)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六)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七)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十一)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三)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四)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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