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31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对燃气事业的奖励与处罚措施。首先,对于那些在燃气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以表彰他们的显著成绩(第三十九条)。


然而,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倒灌瓶装燃气、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盗用管道燃气或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等行为,个人将面临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单位则会面临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条)。


更严重的行为,如管道燃气压力不符合标准、无故暂停供气、向无资质单位提供燃气等,将面临暂扣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高达二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停产停业(第四十一条)。


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范围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和停止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此外,擅自开启或关闭公共阀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行为,如种植深根植物、悬挂电线等,都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拆除违章设施(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如未经批准的燃气工程、违规操作瓶装燃气、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将被要求改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第四十四条)。同时,对侮辱、殴打燃气工作人员或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惩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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