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发展老年教育应当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第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 对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老年教育体系,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城市和乡村老年教育交流合作,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分布和学习需求等情况,编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校,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第十四条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可以利用自身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分校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

  鼓励、支持老年大学通过开展在线教育等方式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养老机构延伸。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第十六条 开放大学应当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并向基层延伸,建立老年学习网点。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老年教育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第十八条 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已建成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负责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适应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需要。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公益性教育平台,统筹社区文化、体育健身、科学技术普及、卫生健康、法治宣传等各类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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