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用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制订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办好农业专业学校,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国内外农业技术的交流和合作。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条 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村应当建立农业服务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农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十二条 村级农业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科研成果和成熟适用的农业技术;
  (三)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四)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技术等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本市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当认真做好本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加强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学术讨论;
  (二)技术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五)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