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一般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中包含县名。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以下列方式作为注册:1.与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的商品上使用并已经较为广泛地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与他人在同一种类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可能使公众对其所指定的商品产生混淆的标志;4.依法不得作为商标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已经被公众广泛使用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联,那么将不能再将该县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是为了避免与他人已经使用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避免产生消费者混淆的情况。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商标中的县名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形成明显的关联,可能可以克服这一限制并进行商标注册。但这需要进行详细的商标评估和合法性审核。
请注意,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有意向以县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以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商标注册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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