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完钱,必须要对方写收条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2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出具收据或收条,以示给付完成的证据。如果,不完备给付收取的手续,会留下产生纠纷的源头。

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性的应用文。收条也称作收据。收条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应用文样式。

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

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收条的种类一般来讲有两类。一类是写给个人的收条,一类是写给某一单位的收条。

单位出具的收条通常是由某一个人经手,而以单位的名义开据。

扩展资料:

案例:张先生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希望张先生能提前还款。但张先生以借款已还清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并出示了一张收条,称崔女士自己也签字认可收到了还款。

崔女士遂以张先生逾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

海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这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万元。崔女士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虚假,并申请了鉴定。

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崔女士的名字确非其笔迹。鉴定结论出具后,张先生至此才承认收条是假的。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宣判后,法院还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为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条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你真的了解笔迹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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