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第三条 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第四条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第六条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高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负责入高新区项目、企业的资格审查;
  (三)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红线调整、房地产转让和拍卖的初审;
  (四)参与高新区内建筑单位设计方案、户外广告设置的初审;
  (五)负责政府通过该机构投入高新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参与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
  (七)组织高新区内招商引资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委托,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解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九)市政府和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高新区服务机构受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领导,对高新区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提供有关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高新区物业、水、电、路、气、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协调管理;
  (二)为高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员工的招聘、培训、会议展览、信息、安全保卫等服务;
  (三)完成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九条 高新区服务机构应按照社会化、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服务,各项管理和服务规定应予以公布。
  高新区服务机构有权对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第三章 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第十条 高新区鼓励下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工程;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第十一条 入高新区的企业与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具备足够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三)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须具备市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文件和证书。第十二条 除市政府规划确定之外,高新区禁止新建商品住宅、通用厂房和商业楼宇。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高耗能、高耗水或劳动密集型项目。第十四条 在高新区设立的企业及拟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和变更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者须到外资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参予联审;
  (二)内资企业的申请者须到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为申请者申报的项目不适宜进入高新区的,有关部门不颁发有关的批文、批准证书或有关许可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款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和进入高新区的单位签订入区协议,根据协议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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