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3-10-17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12.4元、11.1元、10.1元。
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等均属于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最低小时工资为12.4元;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属于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最低小时工资为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