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姚湾搬迁最终安置补偿办法

大型水利工程治理淮河移民搬迁该如何赔偿???

第1个回答  2013-10-19
凤阳县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 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fengyang.gov.cn  2010-01-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431 次】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要投稿】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区村庄范围内拆迁房屋和附属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区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建筑面积和数量参照省交通厅、省国土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交基[2007]17号)的规定,给予产权所有人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款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款=本办法规定的拆迁标准×应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及附属物的面积和个数×拆迁房屋的成新率(专指房屋)   建设用地项目工程涉及到电力、电信等杆线,由涉及部门负责拆迁,拆迁费用由涉及部门自理,所在乡镇积极配合。   第四条 被拆迁户的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以集中安置为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安置点位置,原则上不占用耕地。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年代与建筑面积及附属物面积和数量;   (三)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款额;   (四)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安置地点和位置;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省政府《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实施之前拆迁的住户,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镇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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