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5

上海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在第七章中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专业规划和设施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和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合理布局(第五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建设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是规划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需征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者须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否则将面临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第五十二条)。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必须按标准建设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未按规定执行将受到罚款。这些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三条)。


公共厕所及其他设施需验收合格才能启用,管理单位需确保其维护和清洁。市民在使用公共设施时,应保持其清洁,并尊重公共设施(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如确需改动,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出补建方案。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将受到罚款并可能需要赔偿损失(第五十六条)。




扩展资料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全文共八章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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