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禁止销售百草枯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9-18
全县各农资经营户、高毒和中低毒限用农药定点销售点、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精神,我国从2016年7月1日起将百草枯的使用类别变更为禁用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农资经营户、高毒和中低毒限用农药定点销售点从2016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百草枯,各经营单位接到通告后应立即将未销售完的百草枯或含有其成分的其它农药,于2016年7月1日前下架退回厂家,不得继续销售。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向群众推荐绿色、环保、低残留的取代产品,切实履行好农药经营人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全县所有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从201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接到通告后应立即将未使用完的百草枯或含有其成分的其它农药,于2016年7月1日退回原进货来源,不得继续使用。
  三、县农委将组织农技人员深入到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引导群众使用绿色、环保、低残留的取代产品,确保全县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同时将继续加大对全县禁限用高毒农药市场的整治力度,凡是发现继续销售、使用百草枯或含有其成分的其它农药行为的,将依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或违法销售、使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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