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需要立法的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的事项。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四)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协调与统一。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政党、军队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立法建议及调研情况编制本届任期内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职责分工范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本款第(一)、(二)项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综合编制。
  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六个月内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本年度末编制完成,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不能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
  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学会、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起草。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正确设定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条理清楚,文字规范、准确、简明。第十一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四章 立法议案的提出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立法议案,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的办理机关办理。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议案。第十五条 立法议案应当由提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正式行文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提议案人共同签署。第十六条 确定提请审议的立法议案,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有关资料由负责草拟法规的部门提交。第五章 法规草案的审议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机关应当在审议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报告、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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