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实行自主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单位治安防范职责第五条 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第六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选择其他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不设保卫机构的,应明确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单位保卫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培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第七条 单位设置、撤销保卫机构以及保卫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单位应当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需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责任制,逐级落实,定期考核。第十条 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点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证、印章、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贵重设备、物资的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俱乐部等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对重要部门或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审查,不得录用和接受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三)配合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四)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种不安定事端和苗头,调解处理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要害部位应按技术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单位应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治安隐患和改进意见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单位应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对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处理事故。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应加强督促检查,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划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单位积极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监督单位认真履行治安防范职责。第十七条 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防范责任制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防范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二)单位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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