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7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为Anhui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缩写AHFPA)。
第二条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有影响、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士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四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对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尊重其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现住所为合肥市西市区。 第六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省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 积极参与落实“三为主”,推进“三结合”,促进 “两个转变”,提高广大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 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四) 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五) 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七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开展会员联系户和“扶贫帮困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理事、会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发展与兄弟省市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单位的协作关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交流和有关外事活动。
第八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开展有偿服务,发展计划生育产业;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种类:
履行个人入会手续,为个人会员。
履行团体入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会费的组织或单位,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遵守本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个人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由本人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申请加入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省级有关单位,须向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四)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市、县、乡级协会主要发展团体会员;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业、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协会主要发展个人会员,也可吸收团体会员。
(五)正式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接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除名。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由其所在的基层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员资格自行取消。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战略;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全省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产生,选举不少于100人组成。
第二十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的地区协会或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省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从理事中选举不少于40人组成。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全省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和研究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的工作建议。
(四)聘请或解聘秘书长、司库,研究调整、增补理事。
(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第一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司库。会长和秘书长的变动,由同级党组织推荐,本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由会长、第一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第一副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省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第一副会长工作,受会长、第一副会长委托,领导协会和执行机构的工作,协调协会和计生行政机关的有机统一,谋求省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受会长、第一副会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或授权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合同、文本和涉及全局性的文件;
(四)协助会长、第一副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职副会长的职责:
(一)受会长、第一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委托,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受会长、第一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一般性合同、文本和日常工作文件;
(三)负责协调联系各兼职副会长和常务理事部门的工作;
(四)处理协会有关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兼职副会长、常务理事的职责:在会长的领导下,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为协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协会发展服务。
第三十条 司库的职责是:
(一)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和财产的管理;
(二)制定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审议的财务预算、决算;
(三)履行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 省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为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重要问题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制定工作预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指导业务培训;
(四)协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并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和目标相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
第三十八条 村(居)委会、机关和企业、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群众性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组织。基层协会要明确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协会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第四十条 基层协会负责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会员根据本章程和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缴纳。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协会可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村(居)协会要建立健全村(居)协会理事会──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因地制宜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活动经费可以是: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以及国际组织的资助;
(三)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资金、设备、实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计生委党组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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