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通知、公告、办法等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送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应当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第六条 报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