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
  (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
  (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中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第十条 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六)具备条件的地区,燃气管道敷设完成,分户管道具备开通条件;
  (七)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
  (八)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用房已落实;
  (九)按照建设方案建设的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环卫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已建成;
  (十)按照建设方案配套建设的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已建成;
  (十一)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符合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验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是否合格的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组织验收或者未出具是否合格证明的,视为验收合格。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证明: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的证明;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认可文件;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燃气、排水、道路及其照明等配套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市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建设方案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依照建设方案要求建设的社区用房和环卫设施已移交的证明;
  (九)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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