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问答网
所有问题
当前搜索: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中华全国手工业
合作
总社
章程
答:
中华全国手工业
合作
总社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宪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本章程得以设立。总社全称为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英文名:All China Federation of Handicraft Industrial Cooperatives),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由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及其他
集体经济
组织联合组成...
太仆寺旗专业
合作社
设立条件
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
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
合作社
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
农村个人开的荒地村里要收回,可以吗、
答: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
股份合作
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2、补偿给
集体经济
组织(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3、补偿给农民(1)放弃统一安置的,...
外地医生能不在本地办农村医疗
合作社
答: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
示范
章程
》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
集体
介入农村社会...
信用
合作社
的法律地位
答:
我国农村信用
合作社
的法律处境和定位存在模糊和尴尬的一面。对农村中的
集体经济
采取合作组织形式,在我国很早就实行了。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对集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就掀起了农村合作化运动,但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确切的规定,对合作组织中的一些特殊组织,如从事金融活动的信用合作社,则...
理事长和村主任的关系
答:
在韩国,理事长和村主任是两个不同的职位。理事长是
合作社
的日常管理负责人,由合作社会员按照
章程
依法选举产生。理事长必须为本村
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可以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也可以由村致富带头人或经济人担任。村主任是行政村的法定代表人,是村党支部委员会的副书记,也是村里的行政领导人。
法人是哪里人
答:
2.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法人F9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50: 初级社、高级社——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改革开放后: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区
股份合作社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F100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
现在的供销社属的性质是什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答:
中国供销
合作社
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
集体
所有制的合作
经济
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章程
》(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第二条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这里面明确了四层含义:第一,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第二,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合作制的经济组织;第三,供销合作社是一...
什么是自留地?
答:
自留地,从字面上说是自己的地。这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保留下来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解放初期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但给农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归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上交公税,而自己所保留的土地不用交任何税。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
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答:
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自留地是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
棣栭〉
<涓婁竴椤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涓嬩竴椤
21
其他人还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