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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管理细则
长春市
城市
供热管理
办法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答:
本办法适用于
长春市
城区的
供热
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强调了统一规划和集中供热的原则,逐步淘汰分散锅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主要
管理
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环保等需协同工作。建立供热应急资金制度,政府和企业分别承担资金保障,用于处理供热突发事件和设施抢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
长春市
城市
供热管理
办法
答: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
供热
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
管理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供热单位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长春市
公...
长春市
城市
供热管理
条例
答: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
供热
经营企业进行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
管理
水平。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
长春市
城市
供热管理
办法(2017修正)
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
供热管理
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发展...
长春市供热
特许经营
管理
办法
答:
第一条 为规范
供热
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
吉林省
供热
最新规定
答: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供暖的各省市都有相对应的地方性供暖条例中有规定。以
长春市
为例:根据《长春市城市
供热管理
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
长春市供热
报停规定
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
供热管理
,保证供热质量,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与
市热力
公司(以下称供热单位)集中供热相关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以及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集中供热管网、检查井、管架等供热设施,任何...
长春每年几月份供暖
长春供暖
相关条例有哪些
答:
长春每年几月份供暖长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长春市民关注的《长春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长春市供热
期的起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4月6日,共计169天,比以前供暖时间多出两天。
长春供暖
相关条例有哪些第三十一条长春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
长春市供热
报停规定
答:
暖气报停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是由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一般叫
供热管理
办法或者条例。供热商都是根据供热条例来执行的。自2017-2018采暖季起,为方便用户办理报停,供热商对用户报停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与修订。明确一是对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用户,在用户提出报停申请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
长春供暖
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长春供暖
结束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六日。根据《长春市城市
供热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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