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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物的法律法规
附属物
和附着物区别
答:
附属物和附着
物的
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与主体物体的连接方式和性质。附属物是指与主体物体直接连接,并且是主体物体的组成部分。例如,房屋的门窗、家具、电器等都是
房屋的附属物
。这些附属物与房屋主体紧密相连,并且是房屋使用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附着物则是指与主体物体通过某种方式连接,但并不构成主体物体的...
拆迁
附属物
有哪些
答:
法律
分析:
房屋的附属物
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杂物房、户外、厕所、过道、院落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
房屋附属物
有哪些?
答:
房屋的
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公有住房非居室骇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问题三:
房屋附属物
包括什么 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
附属物
拆迁补偿标准
答:
附属物
拆迁补偿的
法律
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地方性
法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
房屋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在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的拆迁管理细则和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的法规进行查阅。
拆迁时无产权的房屋作为有产权
房屋的附属物
处理
的法律
依据或条文...
答:
等
法律法规
,具体补偿范围各地有不同的细则规定。根据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
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地上
附属物
与地上附着物区别
答:
法律
分析:地上
附属物
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
附属房屋
等)。地上附着物股票虽然是动产,但公司可能是无法移动或移动受到限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
住宅
公共区域
法律
规定
答:
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
物的附属物
,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
房屋
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
补偿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
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
、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
附属物
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法典
房屋
动迁
法规
答: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
房屋
及其
附属物
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贵州省城市
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答:
贵州省城市
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
、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附属物
是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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